13026699746
深圳离婚律师经常遇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哪些?
深圳律师: 专业高效
专业律师: 一对一服务
律师事务所: 胜诉率高
报价: 99.00元/件
最小起订: 1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4-11 11:01
发布IP: 119.123.178.8
浏览次数: 64
手机号: 13026699746
电话: 13026699746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law2985
详细信息


 

夫妻一旦走到了离婚这一步,那么可以说也是感情走到了尽头,这个时候说其它的什么也都不是很重要了。当然如果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这块,那还是值得站在自己的利益的角度去重视一下,深圳离婚律师在处理各类离婚案件中遇到*多的就是财产分割相关的事务,今天就把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整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可掌握为结婚时间已满10),且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修缮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购置的虽为个人专用,但价值较大的首饰、图书资料、汽车、摩托车或一方为进行个体经营而购置的其他生产资料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夫妻共同生活已满5年,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各自以婚后收入购置的物品或合资购置的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不能证明争执的物品是否以个人婚前积蓄购置时,应推定物品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一方或双方以他人名义购置的物品或存款的,如能证明该财产确属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或储蓄,而又无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权利,但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7.在具体判决财产的归属时,应考虑物品的使用价值,对当事人学习、工作必需的学习资料、业务书籍、工具等,应-按照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8.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由夫妻与其他共有人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财产数额,然后根据协商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对能够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产品
相关离婚律师产品
产品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
联系方式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E栋大厦19F层2-E1903,2-E1905号
  • 电话:13026699746
  • 手机:13026699746
  • 联系人:周女士